事项名称 |
变动产权登记 |
办理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 |
办理条件 |
一、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各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的企业。企业的具体形式包括: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
申报材料 |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三、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四、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办理流程 |
一、填报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准备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和数据软盘; 二、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初审; 三、由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报市国资委审定; 四、市国资委核准变动登记后,相应变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
收费标准 |
暂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办科室 |
产权管理科 |
办理地址 |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塔山路3号1栋二楼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联系人 |
张力宇 |
联系电话 |
0593-2292611 |